第十二条 办公厅文件一般由公文名称、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日期等部分组成。眉首印机关全称,位置占首页的1/3。
第十三条 建设部函、建设部办公厅函,眉首印机关全称,发文字号放在横线右下角、标题之上。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注在横线左下角、标题之上。分送栏在文件末尾。
第十四条 建设部司发文(司函)、中共建设部直属机关委员会文件,文头由办公厅统一印制,一般由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抄送机关等部分组成。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 部可以向国务院行文报告工作、请求指示;可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发出业务指导性文件;可以向部直属单位发出指导性文件;可以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文;可以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同级人民团体联合行文;可以根据国务院授权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有关业务问题,但无权作指示、交任务。
第十六条 部办公厅可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部直属单位,部内务司(局),以及其他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
第十七条 各司(局)可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业务处(室)行文,也可以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职能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部属有关单位行文。
各司(局)向部报告工作,请求指示,由司(局)向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写签报,不必行文。
第十八条 部机关各司(局)之间除人事任免外一般不互相行文;必须行文时,可采用便函。部机关司局的下行公文,凡须部内有关各司局按照执行或知晓的,可一并主送或抄送。
第十九条 行文以不越级为原则,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或下达。部的下行公文只发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建设司(局、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司(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越级行文:
(一)逐级转送将会造成损失的特别紧急事项;
(二)上级机关认为必须直接下达到有关单位或者指定越级上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