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部机关公文,依据不同内容和要求,分别采用:建设部文件、建设部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内部传真电报、中共建设部党组文件、建设部办公厅文件、建设部办公厅函、建设部司发文、建设部司函、中共建设部直属机关委员会文件、建设情况通报等形式印发。
第九条 以部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意见、报告,向下级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指导性、指令性意见,印发部的政策性文件和标准、规范,以及其他必须以部文件形式办理的事项,用建设部文件。其他以部名义办理的事项,用建设部函或建设部办公厅文件、函。
发布本部的部门规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向中共中央及其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向部机关、部直属单位传达贯彻党中央的重要决定和指示,重大活动的安排和部署,人事任免、聘用和奖惩,用中共建设部党组文件。
印发本部领导讲话和需要通报的事项、情况,用建设情况通报。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司(局)名义办理的事项用建设部司发文或司函。
以直属机关党委名义办理的事项用中共建设部直属机关委员会文件。
第十条 部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令(命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建设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三)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标准、规范和不含处罚条款的规定;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任免和聘用干部。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二)建设情况通报
适用于印发部领导讲话和需要通报的事项、情况。
(十三)内部传真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