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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

  对《质量条例》的讲解和宣传,要严格以《质量条例》和即将发行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共同编写的《条例释义》为准,不能随意解释。严格防止乱办班、乱解释的现象发生。学习、宣传《质量条例》,要充分发挥有关协会、学会以及各方面专家的作用。
  二、抓紧制订与《质量条例》配套的法规、规章,认真清理与其抵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了认真落实《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抓紧制定《关于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配套文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质量条例》和上述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实施细则。同时,要对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和修订,凡与《质量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均应予以修正或废止。
  三、以学习、宣传和贯彻《质量条例》为契机,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质量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全面推进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深化改革和完善,认真贯彻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强化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通过《质量条例》的贯彻实施,真正使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要针对当前工程质量的主要薄弱环节,特别要对城乡结合部、低资质企业承包工程的质量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和监理水平,治理工程建设中的常见病,尤其是住宅工程中存在的裂缝和渗漏等质量通病,重点抓好住宅工程的质量。各地要以《质量条例》为法律武器,规范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的形成,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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