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建〔20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质量条例》)已于2000年1月30日由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施行。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建国五十年来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质量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深化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
《质量条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
《质量条例》
认真组织学习并掌握
《质量条例》的实质内容和条文涵义,是贯彻执行好
《质量条例》的重要前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管理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认真学习
《质量条例》,准确理解条例精神,做到正确执法;要通过各种方式,组织、推动所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使有关人员了解和熟悉
《质量条例》的内容,做到真正知法、自觉守法。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采用电视广播讲话、报刊发表文章、举办座谈会和研讨会、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
《质量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