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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6.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
  第十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
  (1)乡(镇)域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10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5000-1:25000之间选择);
  (2)村镇总体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乡(镇)域现状分析图一致)。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
  (1)规划文本,主要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
  (2)经批准的规划纲要;
  (3)规划说明书,主要说明规划的指导思想、内容、重要指标选取的依据,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的事项;
  (4)基础资料汇编。

第四章 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镇区或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分为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结构,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镇区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2.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3.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4.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5.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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