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要按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机制。
(7)着重在转换经营机制上下功夫。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能只图形式,重要的是切实转换经营机制。企业要继续深化内部各项改革,真正建立起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人事、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能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动力机制、约束机制和资本增值机制。
3、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
--要在继续搞好试点的基础上,着力发展一批代表行业形象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发展企业集团,既要力求做大,更要注重做强;既要多元经营,也要突出主业;既要大力扶持,又要防止行政捏合。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地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企业集团要以资本为联结纽带,实行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主要行使资本营运、战略规划、投资决策、财务管理、人事调配、综合协调等职能,一般可组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由政府授权进行国有资本营运;也可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投资或控股设立的、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的独立企业法人,一般可设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是行政领导的关系,而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母公司通过集团章程约束子公司的行为,同时通过法定程序行使出资人参与子公司重大决策、经营者选择和收益分配的权利,不介入和干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转让、拍卖等多种形式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要注重听取职工意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要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也可以通过重组成为大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对于没有市场、经营困难、效益低下、缺乏活力的小型企业,要坚决实行关闭、破产、转让或重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和促进本系统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要打破地区封锁、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行业壁垒,支持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的兼并重组。鼓励企业间强强联合,优势互补;鼓励企业与国外公司联姻,利用外国资本,提高我国建设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鼓励企业向其他行业延伸,尤其是与上下游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扩大经营范围,提高抗风险能力;鼓励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特别是要鼓励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兼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
4、针对建设系统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