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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
 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法〔1999〕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实施。

                              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建设系统国有企业的实际,特提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建设系统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是我国建设事业的支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建设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建设企业发生了深刻变化。八十年代初期,建筑企业率先进行了全行业的改革。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城镇基础设施投入的增加,在建设系统形成和发展了一批新型的国有骨干企业,为改变我国城乡面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特别是列入各级改革试点的企业,积极试点,大胆探索,为推进建设系统的国有企业改革积累了初步经验。但是, 由于改革的政策不配套,建设市场不规范,许多企业管理不善、改革滞后等多种原因,国有企业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少企业负债多、冗员多、摊派多、办社会负担重,特别是资产负债率高的问题更为突出。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特别是市政公用企业由于政策因素等多种原因,企业亏损面较大。不少企业明显缺乏活力,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适应性差,抗风险能力差。上述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等于以解决。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面临着新的历史机遇。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投资、增加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部署的实施,加大了建设系统的任务和责任,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或者即将与所属企业脱钩,进一步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了条件;通过2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不少企业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多次重要讲话精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开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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