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
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
(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
(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
(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 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