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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3、商业银行向证监会申请结算银行业务资格时,除符合《管理办法》二十五条有关条款的要求,还应达到下列条件:(1)净资产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在600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支机构个数在100以上;(2)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或与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的商业银行签定了代理资金汇划协议,能保证证券公司法人和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划转达到《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3)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4)能达到结算业务需要的其它条件。结算银行当然获得法人存管银行的业务资格。
  4、取得结算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向证监会申报证券公司主办存管银行资格。
  (三)存管银行业务资格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商业银行按照《管理办法》及本通知向证监会申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应报送以下文件:(1)商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申请表(申请表附后)。(2)支持本业务的资金汇划系统和专户数据报备系统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系统运行状况、时效性、集中度和安全性程度。(3)与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的商业银行签定的代理资金汇划协议(在申请银行无全国范围内资金实时汇划系统的情况下)。(4)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5)有关业务部门的设置和人员情况。(6)上一年度经审计年报。(7)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2、证监会收到商业银行申请文件后,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核,并对专户数据报备系统进行验收。
  证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作出批复后向社会公布获得各类存管业务资格的存管银行名单。存管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即可开办相应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3、存管银行因违反《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或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不再具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或不再符合营业部存管银行、法人存管银行、结算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的相应条件的,证监会可依法取消其相应的业务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前述银行在被调查期间,不得再增加新的存管及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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