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高级劳务本人必须根据香港的相关法律、法规与香港雇主直接签订雇佣合同。高级劳务在港连续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6年,满6年后不得再申请延期。
第三章 审批
第七条 国家对开展输往香港高级劳务业务实行审批管理。经营公司与香港雇主签订的合同需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八条 经营公司向外经贸部提出审批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经营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经营公司与香港雇主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三、香港雇主与高级劳务签订的雇佣合同(复印件);
四、香港雇主向高级劳务发出的邀请函;
五、香港雇主企业在香港商业登记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六、高级劳务本人的毕业文凭和职称证书(复印件,申报时出示正文)。
第九条 外经贸部在接到上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申请的审批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将及时通知经营公司。
第十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后,经营公司可持外经贸部批文及办理赴港手续所需的其它材料到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高级劳务赴港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因公赴港手续的高级劳务,经外经贸部批准后,由经营公司通过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申请办理高级劳务的有关赴港手续。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经营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外经贸部批文;
三、经营公司与香港雇主签定的合同(复印件);
四、香港雇主与高级劳务签字的雇佣合同;
五、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
六、高级劳务本人的毕业文凭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有关申请来港工作事宜表。
港澳办在收到上述申请后,将有关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香港入境处审批(香港入境处处理时间一般为4至6周),港澳办在收到其有关同意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经营公司,经营公司凭批文办理赴港通行证;如果香港入境处不同意其入境,港澳办则于3个工作日内将拒签意见通知经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