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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核定外商投资摩托车出口企业摩托车产品出口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核定外商投资
 摩托车出口企业摩托车产品出口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093号
 2000年1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维护我国摩托车出口产品秩序,建立公平竞争机制,我部决定从2001年起对摩托车整车(含整车全套散件及IDK散件)及摩托车发动机(含发动机全套散件及成套部分散件)〔具体商品目录见附件〕的出口实行无偿招标。
  为了保证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外经贸委(厅、局)外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于2001年1月10日以前,向我部(外资司)报送本地区拟参加2001年摩托车产品出口无偿招标的外商投资企业摩托车产品出口规模核定申请材料如下:
  (1)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主送外经贸部的关于核定相关外商投资企业摩托车出口规模的申请报告;
  (2)企业申请摩托车产品年度出口规模的报告;
  (3)企业1999-2000两年企业的摩托车产品出口报关单;
  (4)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批文;
  (5)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我部将根据上述申请材料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摩托车产品出口规模予以核定。
  特此通知。

附件:   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出口无偿招标海关目录


  整车:

┌───┬─────┬─────────────────┬──┬─────┐
│ 品名 │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计量│  备注  │
│   │     │                 │单位│     │
├───┼─────┼─────────────────┼──┼─────┤
│87.11 │8711.1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焰发动机,排气量不│ 辆 │含整车全套│
│   │     │超过5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  │散件及IKD │
│   │     │的脚踏车             │  │散件   │
├───┼─────┼─────────────────┼──┼─────┤
│87.11 │8711.2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焰发动机,排气量超│ 辆 │含整车全套│
│   │     │过50毫升,但不超过250毫升的摩托车 │  │散件及IKD │
│   │     │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  │散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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