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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葡萄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挥发酸:(以醋酸计g/L):≤0.6
  总二氧化硫:mg/L≤150
  游离二氧化硫:mg/L≤35
  干浸出物:g/L≥17.0
  铁:mg/L≤5.0
  卫生指标,符合GB2758发酵酒卫生指标
  3.2 葡萄酒质量要求
  葡萄酒质量要求应符合GB/T15037-04标准
  3.3 葡萄酒单耗标准:

┌────┬─┬────┬────┬──┬─┬────┬────┬──┐
│成品名称│单│商品编号│ 规格 │原料│单│商品编号│ 规格 │损耗│
│    │位│    │    │名称│位│    │    │ 率 │
├────┼─┼────┼────┼──┼─┼────┼────┼──┤
│葡萄酒 │公│22042100│符合3.2 │葡萄│公│22042900│符合3.1 │7.5-│
│    │斤│22042900│条规定 │原酒│斤│22043000│条规定 │9% │
│    │ │    │    │  │ │    │    │  │
└────┴─┴────┴────┴──┴─┴────┴────┴──┘

  3.4 葡萄原酒加上葡萄酒损耗率计算公式
     X-Y
  E=-----×100%
      X
  E:损耗率
  X:葡萄原酒的质量
  Y:加工完成后成品葡萄酒的质量

HDB/QB001-2000

           葡萄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

  1 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经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葡萄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委托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和天津海关负责起草制定。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和国家轻工业局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有关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 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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