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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失效]

  4、区内边角调出(代码5200),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边角料结转到同一加工区或不同加工区的另一企业,或经批准销售到区外。
  二、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结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还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目特别说明如下:
  (一)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填报本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出口加工区区内转让的货物,填报本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二)备案号
  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出口加工区企业的维修、测试、检验、展览及暂时进口货物运往区外,不需填报备案号。
  (三)运输方式
  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填报“9”;
  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Z”;
  (四)运输工具名称
  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备案)手续,并在出口备案清单(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除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专用于出口加工区的海关监管方式外,出口加工区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下列各类不同性质的地区通用的海关监管方式:
  1、出口加工区企业料件退换进出境、进出区,或在区内企业间退换,填报“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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