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发布日期:2010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
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
(署通〔2000〕747号 2000年12月1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保证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的正常通关,统一出口加工区进出境(区)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海关及时对外公告。
一、增列下列海关监管方式,适用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一)用于出口加工区实际进出境货物
1、区内加工货物(代码5015),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料件以及加工出口的成品。
2、区内仓储货物(代码5033),指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
3、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指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设备、物资。
4、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指出口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境外。
(二)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
1、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料件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或加工区内企业经批准销往区外的料件,同一出口加工区或不同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料件,深加工结转转入的料件,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料件进区,以及上述料件在境内的退运,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2、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成品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成品出区、销往区外的成品因故退运进区,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3、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设备、物资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设备、物资,设备因故销往区外,设备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设备、物资在境内的退运、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