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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一年以内的企业不得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一年以内
 的企业不得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通知
 (1999年9月1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1999〕30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厦门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最近,一些地区连续发现不法分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用人民币现金及储蓄存款在外汇指定银行突击购付汇,事后外汇局催办核销时才发现企业已人去楼空,造成国家外汇流失。
  为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现就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管理的有关做法通知如下:
  一、从10月1日起,对工商营业执照上有效期为一年(含一年)以下的进口企业不得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这些企业的购、付汇,需事先逐笔到其所在地的外汇局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进口售、付汇手续。
  二、外汇局在发放进口付汇备案表时,应注意了解和审核以下方面:
  1、进口单位的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与所申请购、付汇之间是否匹配;
  2、进口单位申请进口商品是否为生产或经营所需;
  3、了解进口单位的付汇情况与企业生产规模是否相当;
  4、了解进口单位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来源情况。
  三、外汇局应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列入名录的进口单位进行清理,对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企业,应将其从名录中撤除;对逾期不办理核销手续的,应尽快查处;查无下落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遵守关于名录管理的规定,以外汇局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逐个核对申请购付汇的进口单位;对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为其办理售付汇手续。
  五、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外汇指定银行立即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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