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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失效]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指导下,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二)指导并督办各地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
  (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
  (五)研究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六)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本辖区事故调查处理办事机构。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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