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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超过15日的,除邮局或者银行出具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布图设计登记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退款请求,但是该请求应当自缴费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十六条 缴费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2个月内缴纳布图设计登记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或者复审的,应当在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非自愿许可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布图设计登记簿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置布图设计登记簿,登记下列事项:
  (一)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及其变更;
  (二)布图设计的登记;
  (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移和继承;
  (四)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
  (五)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六)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
  (七)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终止;
  (八)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恢复;
  (九)布图设计专有权实施的非自愿许可。
  第三十八条 布图设计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登载布图设计登记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一)布图设计登记簿记载的著录事项;
  (二)对地址不明的当事人的通知;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更正;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众查阅和复制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众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登记簿或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该登记簿的副本。公众也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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