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的;
(二)将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的;
(三)不允许恢复有关权利的请求的;
(四)其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撤销程序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发现登记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
二条第(一)、(二)项、第
三条、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十二条或者第
十七条规定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
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首先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应当写明所依据的理由,并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
第三十条 撤销决定的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决定的判决生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告。
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
布图设计权利人在其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届满之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放弃该专有权。
布图设计专有权已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已经出质的,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当征得被许可人或质权人的同意。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第三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侵权纠纷案件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