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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三)所涉及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予保护的;
  (四)所涉及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予登记的;
  (五)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
  (六)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
  (七)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
  (八)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
  第十八条 文件的补正和修改
  除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的外,申请文件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补正。补正应当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补正后,申请文件仍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自行修改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的驳回
  除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外,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有下列各项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决定,写明所依据的理由:
  (一)明显不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二)明显不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生效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布图设计的名称;
  (三)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其首次商业利用的时间;
  (四)布图设计的申请日及创作完成日;
  (五)布图设计的颁证日期;
  (六)布图设计的登记号;
  (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更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布图设计公告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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