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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布图设计是2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创作的,创作者应当共同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涉及共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每一个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所持有的那一部分权利进行转让、出质或者与他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或者排他许可合同。
  第十一条 向外国人转让专有权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允许其转让的证明文件。
  布图设计专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第二章 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文件
  以书面形式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以及一份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申请表中另有声明外,以申请表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三条 申请表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应当写明下列各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居住地;
  (二)申请人的国籍;
  (三)布图设计的名称;
  (四)布图设计创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期;
  (六)该布图设计所用于的集成电路的分类;
  (七)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八)布图设计有条例第十七条所述商业利用行为的,该行为的发生日;
  (九)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
  (十)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十一)申请文件清单;
  (十二)附加文件及样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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