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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十一号)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特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二00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 王景川
                          二00一年九月十八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促进我国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登记机构
  条例所称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条 办理手续需用的形式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 代理机构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五条 申请文件和申请日的确定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和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还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前款所述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六条 文件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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