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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1.兼并企业(兼并方)在兼并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技术改造支出;
  2.兼并企业(兼并方)消化因兼并行为增加的亏损挂账、资产损失等而发生的支出。
  (二)卷烟工业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1.在职职工安置经费,指一次性安置在职职工所需支付的费用;
  2.社会保险费,指关闭破产企业应交纳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3.资产处置费用,指处置淘汰的烟草专用机械、原辅材料发生的搬运、销毁等费用;
  4.财政部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补助标准:
  1.在职职工安置经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的有关规定核拨补助资金,即:对1986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一年工龄发一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按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一次性安置费;
  2.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参照财政部财企〔2001〕175号文件规定,分别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5%和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补助资金;
  3.资产处置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核拨补助资金;
  4.对兼并企业的技术改造,按照兼并企业技术改造规模的大小和被兼并企业计划产量的大小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
  5.对兼并企业因兼并行为增加的亏损挂账、资产损失等,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款

  第八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地区烟草行业结构调整情况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报烟草行业发展资金补助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汇总后,按照规定的补助原则提出对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和兼并企业的资金安排建议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批后下达资金计划。
  第九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中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按财政部批复的资金计划及时将款项转拨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和兼并企业。对本办法第六条中的第一类支出,国家烟草专卖局直接拨付兼并企业;对本办法第六条中的第二类支出,国家烟草专卖局先拨付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专卖局再按资金用途拨付各关停并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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