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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
 实验室访问学者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1999年9月23日教育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现重点学科的开放效益,提高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教育部决定在高等学校实行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
  第二条 为规范国家专项基金的使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所需的经费(以下简称访问学者基金)由国家专项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的捐款两部分构成。国家从1999年起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高等学校实行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向高等学校的重点实验室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用于支持吸引访问学者。
  第四条 访问学者基金面向设在高等学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用于支持这些重点实验室聘请国内外的知名科学技术专家作为访问学者所需费用。
  第五条 访问学者基金鼓励重点实验室聘请有利于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科学技术专家,特别是青年专家做为访问学者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六条 教育部在科学技术司设立访问学者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基金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金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经所在高等学校按年度向基金办公室提出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申请。基金办公室每年受理两次,第一次受理时间为3月1日至3月15日,第二次受理时间为9月1日至9月15日。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申报。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分为下述三种类型:来自境外的科学技术专家,境内而非本校的科学技术专家,本校的科学技术专家。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的申请限额根据当年国家拨款额度确定。其中,境外访问学者不得低于20%,校内访问学者不得高于30%,访问学者中50岁以下的专家不得低于70%。对于在国家组织的重点实验室评估中成绩较差的实验室,可以核减其申请限额或取消其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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