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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二、第二十条改为第二条第二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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