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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3日)废止

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提高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审查认定的工作效率,简化办文程序,根据科学技术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审查认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和国科发政字〔1999〕351号),属于由科技部出具审查认定意见的,科技部授权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以司函的形式函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或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审查后不属于高新技术的,以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函形式通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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