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查新机构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执业以及所聘请的查新咨询专家违法提供查新咨询服务、或者因过错给查新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查新机构因过错造成查新结论失实,给查新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查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查新机构违反查新合同,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转让查新项目的技术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当发现查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的事务中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其他的违法行为,查新机构应当立即中止查新;已经完成查新的,应当予以撤销,否则查新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9)涉及国家秘密的查新事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5.查新合同
对于每一个查新项目,查新机构与查新委托人应当依法订立并履行查新合同(格式见附件一)。
5.1 基本原则
订立和履行查新合同,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3)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4)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5)受有关法律调整。
5.2 基本内容
查新机构接受查新委托时,应当与查新委托人就查新合同的内容进行约定。查新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查新项目名称;
(2)查新合同双方各自的基本情况:
(3)查新目的;
(4)查新点;
(5)查新要求;
(6)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包括查新项目的主要科学技术特征,技术参数或者指标、应用范围等:
(7)参考文献;
(8)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清单;
(9)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10)保密责任;
(11)查新报告的使用范围;
(12)查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3)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4)解决争议的方法;
(15)名称和术语的解释。
查新委托人提交的查新项目资料,按照查新合同双方的约定可以作为查新合同的组成部分。
5.3 形式与要求
(1)查新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查新合同双方应当在查新合同上签字(盖章)。
6.查新人员
对一项查新事务,查新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查新员和审核员。
6.1 回避原则
查新机构在委派查新员(专职或者兼职)和审核员时,应当遵循下列回避原则:
(1)不得委派曾在查新委托单位、成果完成单位、成果使用单位或者科研项目主持单位任职,或者离职后未满两年的人员;
(2)不得委派持有查新委托单位、成果完成单位、成果使用单位或者科研项目主持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在这些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人员;
(3)不得委派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
6.2 查新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查新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3)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备较宽的知识覆盖面,熟悉查新判断、分析的原则与要点,能对收集到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整理与综合提炼,具备从事查新的能力;
(4)熟悉《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本规范;
(5)接受过国家有关查新的正规培训,具备从事查新的资格;
(6)具有两年以上与查新相关的工作经历;
(7)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
(8)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9)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3 审核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审核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3)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宽阔的知识覆盖面,熟悉查新判断、分析的原则与要点,能对收集到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整理与综合提炼,具备从事查新的能力;
(4)熟悉《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本规范;
(5)接受过国家有关查新的正规培训,具备从事查新的资格;
(6)具有三年以上查新工作经历;
(7)具有较高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
(8)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9)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4 职责
(1)查新员、审核员应当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本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接受所在查新机构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查新员负责查新的全部过程,代表查新机构处理查新受托等事宜;必要时与审核员协商后代表查新机构选择合适的查新咨询专家。
(3)与审核员协商后,查新员负责撰写查新报告。
(4)审核员负责审查查新员所进行的查新程序是否规范;查新员确定的检索工具书、数据库选择是否合适;选择的检索词及分类栏目是否恰当;检出的文献是否为同类研究文献;可比文献是否恰当;查新员收集到的相关文献是否齐全;对提出的文献判读是否正确;查新结论是否客观和准确;查新报告是否规范,并向查新员提出审查意见。
6.5 法律责任
查新人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查新人员有违反《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或本规范规定的,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同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2)查新人员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查新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查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查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查新人员追偿。
(3)未取得查新资格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擅自从事查新活动的,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4)查新人员在查新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查新人员在处理查新事务中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窃取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查新咨询专家
查新机构应当建立查新咨询专家库,充分发挥查新咨询专家的作用,以提高查新质量。
7.1 应当具备的条件
查新咨询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3)对查新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科学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这一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4)熟悉查新判断、分析的原则与要点;
(5)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
7.2 选择原则
(1)参加查新咨询工作的专家由查新机构聘请。
(2)所聘请的查新咨询专家应当熟悉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内容。
(3)查新咨询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不得担任查新咨询专家。下列人员被视为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
①查新项目课题组成员;
②查新项目课题下达单位或者课题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③成果转让方、使用方的工作人员。
7.3行为规范
查新咨询专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参与查新,不得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此前提下,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独立地向发出聘请的查新机构提出查新咨询意见。
(2)在向查新机构提供查新咨询服务(文字的或者口头的)时,应当客观、公正,不得掺杂私利。
(3)维护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关于查新项目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退还查新机构,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他人的科技成果。
(4)不得向查新机构明确指定的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披露关于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内容和查新结论。
(5)不得以个人身份接触查新委托人、成果完成人、成果使用者(购买方、受让方)、课题组成员、课题下达者或者课题委托者,如确需核实补充某方面信息,可向查新机构提出要求。
(6)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关于某些特征的结论和判断;也不能使用、依赖未经充分依据支持的、认为这些特征综合在一起可能会使查新项目的查新结论最好化或者最差化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