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没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四条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推荐满足综合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科技项目一般确定一个中标人,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个以上的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
第四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