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科技项目名称;
  (三)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四)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五)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
  (八)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三)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开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和目标的可实现性。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再次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十六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