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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申请获得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条件;
  (二)具有8名以上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投标活动能力条件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等各方面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科技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资格认定由科技部或科技部授权的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五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科技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些证明文件包括:
  (一)既往业绩;
  (二)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
  (三)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
  (四)资信证明;
  (五)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
  (六)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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