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三)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他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科技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业、本地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本行业、本地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科技项目并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 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人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方式,第一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除涉及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以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标外,其他一般科技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从事科技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