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要“大力推行项目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制度”的精神,加强对我国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现将《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 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实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