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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选择科技评估方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准确反映被评估对象现状;
  (二)尽可能为委托方所熟悉或易于理解,能够与所获取的评估信息相匹配,具有一定理论和应用基础;
  (三,尽量降低评估的复杂性,能够满足评估需求。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评估合同确定的评估范围、对象和评估目的,组织评估项目小组,根据所制定的评估方案,设计评估框架,选择评估方法。评估项目小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信函,专家咨询、会议座谈,计算机网络查询等多种方式,使蜡评估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整理和分析研究。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提交最终正式的评估报告即可认为评估工作结束。
  第二十七条 科技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应当包括:
  (一)评估机构名称;
  (二)委托方名称;
  (三)评估目的、范围和简要说明;
  (四)评估原则;
  (五)评估报告的适用时间及适用范围;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七)评估方法的采用;
  (八)评估说明;
  (九)评估结论;
  (十)重大事项声明;
  (十一)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附件部分包括:
  (一)评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应当与委托评估合同约定的评估目的,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相符,如果委托方超出委托评估合同的约定使用评估报告。必须征得评估机构的同意,否则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科技评估的各级主管部门不能直接从事科技评估业务,不能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业务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进行科技评估口才,应当尊重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评估委托方和评估机构都应共同遵守评估规范和委托评估合同的各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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