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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科技专业知识;
  (三)熟悉相关经济、科技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国家或地方的科技发展战略与发展态势;
  (四)掌握财会、技术经济、科技管理等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丰富的科技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分析与综合判断能力;
  (六)须经过科技部认可的科技评估专业培训,并通过专业考核或考试。
  第十九条 科技评估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二)奉行求实、诚信、中立的立场,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报告形成的过程中,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三)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能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的客观性;
  (四)自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五)廉洁自律,不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条 科技评估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和需求,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指标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科技评估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评估需求分析和方案设计;
  (二)签订评估协议或合同;
  (三)采集评估信息并综合分析;
  (四)撰写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在对评估范围、评估对象及评估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咨询和必要研究分析后,确定评估目标和评估方案。
  第二十三条 评估方案得到委托方认可后.评估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评估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评估范围、对象;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工作时限;
  (四)信息采集的范围和方式;
  (五)评估报告的要求;
  (六)评估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七)允许变通的评估内容及其范围;
  (八)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
  (九)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十)争议的处理方式;
  (十一)当事人提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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