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科技评估按科技活动的管理过程,一般可分为事先评估、事中评估、事后评估和跟踪评估四类:
(一)事先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前对实施该项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进行的评估;
(二)事中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过程中对该活动是否按照预定的目标、计划执行,并对未来的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评估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调整或修正目标与策略;
(三)事后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完成后对科技活动的目标实现情况以及科技活动的水平、效果和影响所进行的评估;
(四)跟踪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完成一段时间后的后效评估,重点评估科技活动的整体效果,以及政策执行、目标制定、计划管理等综合影响和经验,从而为后期的科技活动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条 科技评估工作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有:
(一)科技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效果;
(二)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运营绩效;
(三)科技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后期效果;
(四)科技机构的综合实力和运营绩效;
(五)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
(六)区域或产业科技进步与运营绩效;
(七)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科技投资行为及运营绩效;
(八)科技人才资源;
(九)其他与科技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 涉及公共科技投入和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原则上都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评估活动的健康发展,并对科技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十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是科技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科技评估工作进行总体组织、管理、指导、协凋和监督。其主要职能是:
(一)指导全国科技评估活动,创造有利于科技评估工作的环境,保障科技评估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发布及修订科技评估的技术规范、标准;
(三)认定评估机构,核发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四)指导科技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
(五)监督和考核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