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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

  8.加强对家禽屠宰后浸泡、冷却设备运转的控制。
  9.加工厂实验室应加强饮用水、清洗消毒效果、原料、半成品、成品等方面的检测。
  10.开展企业的HACCP培训,在出口企业全面建立并实施HACCP计划。
  11.按国标每年至少1-2次水质全项检验,加工厂每月进行微生物检测。
  三、检验检疫监督
  12.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禽肉加工厂实施官方兽医驻厂检验检疫监督制度。
  13.加工厂在屠宰加工出口禽肉前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并派驻厂兽医后方可开始生产,驻厂兽医监督出口禽肉生产的全过程,特别是要做好相关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加工厂卫生管理、卫生标志的加贴及产品的加工存放等的检验检疫监督工作,保证加工厂的生产条件及其生产出的产品符合卫生要求。非在驻厂兽医监督之下生产的禽肉,不得出口。
  14.严格执行专厂专号专用制度,严禁非注册加工厂生产的禽肉以注册加工厂名义出口。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长期未生产出口产品、生产加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或故意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取消其注册资格。
  15.检验检疫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对企业实验室的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估。
  16.所有出口禽肉应在包装的中缝处加贴50mmCIQ标志。出口的禽肉须专库存放。
  17.出口禽肉的加工厂应做好以下记录:
  (1)每天开始生产前的检查记录;
  (2)职工个人卫生检查记录;
  (3)宰前检疫记录;
  (4)宰后检验检疫记录;
  (5)生产情况的记录(包括开始生产时间、生产结束时间、产品种类、数量);
  (6)废弃物记录表;
  (7)化学物质使用情况记录表;
  (8)卫生消毒情况记录表;
  (9)各车间温度记录表。
  上述记录必须经驻厂兽医审核签字。
  四、监装与出证
  18.出口禽肉产品出口放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农牧部门的有关证明(包括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新城疫病毒检测报告)完整有效。
  (2)工厂生产、卫生控制记录齐全。
  (3)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合格。
  19.出口的禽肉应在驻厂兽医的监督下在生产加工厂直接装运出口。运载工具必须在驻厂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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