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装出证
13.运输出口肉类的运输工具必须具备良好的密封性能、良好的制冷设备,保证运输过程中所需要的温度条件,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派员对出口肉类进行监督装运,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记录和实际装载情况出具《兽医卫生证书》。
14.俄罗斯兽医局将派兽医在中国的出境口岸与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专家一起对向俄罗斯出口的猪肉、牛肉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俄方兽医将在中方出具的《兽医卫生证书》的背面背书。对经检查不符合出口要求的,经双方确认,将该批产品退回到原发货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发生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谁出问题谁负责。请有关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特别是绥芬河局和满洲里局要做好出口肉类离境前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出口要求的,坚决退回,并将有关情况传真报国家质检总局。
15.俄罗斯兽医来华的费用由进出口商负担。
附件四: 向俄罗斯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
为了保证我国对俄罗斯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巩固和扩大我国出口肉类的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要求:
一、动物卫生要求
1.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农牧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了解和掌握屠宰动物来源地的真实动物疫情、疫苗及兽药、农药、饲料等的使用情况。
2.根据检验检疫系统与农牧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国务院协调会议纪要要求,出口禽肉的供宰家禽须有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并在证书中注明详细检测项目及饲养场所在地区的疫情情况,没有有效《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家禽不得用于屠宰生产出口肉类。
3.供宰家禽应来自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场应实行“五统一”管理方式(即统一供应禽苗、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使用药物、统一收购屠宰)。供宰家禽不得来自疫区。
4.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家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检疫,宰前检疫不合格者不得用于屠宰加工出口禽肉,宰后检验检疫不合格者,不得出口。
二、加工卫生要求
5.冷却后的禽肉中心温度应为0℃-4℃。
6.分割车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
7.工作服必须集中清洗消毒,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