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的“暂收款”科目,并按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暂付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的“暂付款”科目,并按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三)原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结存”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科目。
原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基金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的“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四)失业保险金随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转移收入和转移支出通过增设“转移收入”和“转移支出”科目核算。
(五)对于原制度规定的生产自救周转金和转业训练费,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25号)调账。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原下发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属于系统内部报表,将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予以修订。在未修订之前,暂按原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二)经省级政论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新制度执行,具体科目设置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9〕25号文件执行;按规定已建立上述两项基金的地区,应分别建账核算,新旧制度的转换与衔接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范围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比照新制度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各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做好旧账的清理工作,防止基金流失,做到账表相符,严格按照新制度设置的科目和核算内容进行核算。在新旧制度衔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附表: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新旧社会科目衔接表
2.失业保险基金新会计科目衔接表(原采用借贷记账法)
3.失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科目衔接表(原采用收付记账法)
1999年8月13日
附表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新旧会计科目衔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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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制度 │ 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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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名称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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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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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存现金 │ 101 │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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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 │收入户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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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存款 │ 103 │支出户存款 │
│ ├────┼──────────────────┤
│ │ 104 │财政专户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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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政专户存款 │ 104 │财政专户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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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暂付款 │ 111 │暂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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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存有价证券 │ 121 │债券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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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负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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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 │临时借款 │
│ 基金暂存款 ├────┼──────────────────┤
│ │ 211 │暂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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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转金 │ 211 │暂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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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基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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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结存-基本养老保险│ 301 │基金养老金保险基金 │
│基金结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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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收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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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 401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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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收入 │ 402 │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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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补贴 │ 403 │财政补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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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转移收入 │ 404 │转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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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补助收入 │ 405 │上级补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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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级上解收入 │ 406 │下级上解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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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其他收入 │ 409 │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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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支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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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1 │基本养老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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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 502 │医疗补助金支出 │
│ ├────┼──────────────────┤
│ │ 503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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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转移支出 │ 511 │转移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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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助下级支出 │ 512 │补助下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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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解上级支出 │ 513 │上解上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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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其他支出 │ 519 │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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