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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部分地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检查处理原则。检查结束后,我部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上述文件等有关规定认真严肃处理。
  1.对弄虚作假套取中央补贴资金的问题,除追回并按规定相应减少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未按规定设置专户管理的有关部门和同级农发行应限期建立专户,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3.对查出的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问题要限期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同级财政预算补齐,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扩大使用范围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的要限期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同级财政预算补齐。
  4.对不如实计付专户利息收入或擅自挪用专户利息收入的要限期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对不按规定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要限期整改,对管理混乱、账外设账形成“小金库”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对不按规定将利息补贴归还农发行贷款利息的,要限期归还,并视情节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对实行补贴包干后层层递减包干和对企业实行补贴包干的要限期纠正。
  四、检查工作安排
  (一)本次检查从2001年8月下旬开始,10月上旬结束,此次检查全部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进行(交叉检查名单附后),被抽调的专员办要组成10~15人的检查组,由专员办处级干部担任检查组组长,于2001年8月25日左右直接赴被查地区进行检查。
  (二)检查组的工作联系、接待事务由被查单位所在地专员办负责,检查费用由检查组所属专员办支付。被查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检查组工作,如实介绍情况和提供文件资料,并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检查工作程序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各项规定执行。各检查组在工作中要实事求是,严格执法,遵守廉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各有关专员办要做好检查组进点前的思想动员和业务培训工作,吃透文件精神,并制定工作计划和检查方案,为开展检查工作打好基础。检查中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要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检查中要将检查与调查结合起来,搞好信息工作,及时报送检查动态、有效做法和典型案例。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政策界限不清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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