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省(区、市)建库办和国家粮食局:
(一)重大质量事故,24小时内上报;
(二)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48小时内上报;
(三)较大金额索赔,7日内上报;
(四)资金严重不到位,随当月投资完成情况月报上报;
(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随当月投资完成情况月报上报;
(六)其他重大事项,随当月投资完成情况月报上报。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建库办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
(二)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列支;
(四)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省(区、市)建库办和项目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按《
会计法》要求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粮库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