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无误后,应送项目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二十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支付项目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 具体费用支出的有关规定:
(一)工程费用
1.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以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保修服务条款等项内容。
2.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签订后,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等项内容。
3.质量保证金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
4.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省(区、市)级建库办组织公开招标投标,有关招投标资料在省(区、市)建库办备案,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
(二)其他费用
1.建设单位管理费:指项目建设单位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管理性质的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限新建项目)、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开支。根据
财政部《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9〕204号)文件要求,新建项目控制晨项目概算确定工程费的1%以内,扩建项目控制在0.8%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