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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国家计委的投资计划和财政部的预算,向各省(区、市)下达资金计划,同时到建设银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国家粮食局在项目开工前根据各省(区、市)年度计划拨付周转资金,用于前期工程费用及开工后第一季度工程款支出,项目开工后根据各省(区、市)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完成情况,核对建行提供的专用账户支出情况表,参考项目监理月报,按工程进度拨付到各省(区、市)建库办。
  各省(区、市)建库办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需求,将国家粮食局下拨的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各省在拨付资金的同时,要将拨付资金明细表及拨付时间抄报国家粮食局。
  项目建设单位发生的工程费用由建设方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项目单位法人审核签字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行办理支付手续。当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5%时停止支付,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省(区、市)建库办汇总审核后,由国家粮食局统一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基建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限下项目由省(区、市)建库办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竣工财务决算报国家粮食局审批;限上项目由国家粮食局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竣工财务决算由国家粮食局报财政部审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的规定,各项目单位在竣工财务决算后如有资金结余,按结余资金额的30%上交中央财政,20%上交主管部门(其中中央建库办6%,省〈区、市〉建库办14%),5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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