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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办理建安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四)按财政部规定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各省(区、市)建库办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现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及《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8〕580号)的文件规定,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国债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条 粮库建设资金的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委和国家粮食局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各地应通过规范招标、优化设计、加强资金管理等办法控制资金使用,凡超出项目概算的投资,中央不再追加。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随意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设计标准。
  第十二条 在保证粮库功能完整的前提下,由于设计不合理等原因必须变更的应先作工程量和造价的增减分析,经设计单位审查签字,出具相应图纸和说明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变更通知,上报省(区、市)建库办审批。对于结构变化、设备调整等重大变更,上报国家粮食局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财政部的预算安排,向财政部报送资金用款计划并办理请款手续,将资金拨入国家粮食局粮库建设基建专户。
  各省(区、市)建库办申请领用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本省(区、市)已批复的基建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用款计划。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领用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本项目已批复的基建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向本省(区、市)建库办提出申请,并报送用款计划。
  中储粮公司、中谷集团项目的基本建设资金由国家粮食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直拨试点地区项目的基本建设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具体操作办法按财政部文件规定办理。
  拟将改为建设资金直拨试点的项目,在未试行直拨前,仍按非直接方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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