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落实资金计划,分期向财政部申报用款计划,请领建设资金。
(三)管理中央级基建资金专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审查各省(区、市)上报的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五)汇总、编报、审查各省(区、市)年度基本建设支出财务决算,上报财政部,并根据财政部审批意见,对各省(区、市)年度基本建设支出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六)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审批限上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七)对各省(区、市)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会同财政部进行处理。
(八)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资金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的文件要求,支付评估项目建议书、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费和国家粮食局委托的其他咨询费用。并支付由国家粮食局统一组织的设备选定等费用。
第七条 省(区、市)建库办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汇总所属项目建设单位资金用款计划,并将汇总数据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国家粮食局。监督建库资金使用,保证按期完成投资计划。
(二)管理省(区、市)基本建设资金专户,根据工程进度,对各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下拨建设资金,避免资金滞留。负责将国家规定的取费费用和统一组织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招投标等的费用分摊到各项目单位。
(三)按期汇总并向国家粮食局上报本省(区、市)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四)汇总并向国家粮食局上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财务决算,审批所属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督促工程进度与检查工程质量,并对发现的重大资金管理问题提出意见,上报国家粮食局。
(六)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
会计法及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储备粮库建设规章制度;健全财务会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配备专业人员(上岗证);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体系和章程;及时、准确登记总账、明细账;对基建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费用、存货等各项财产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目清楚、准确、账实相符。
(二)按规定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批准的概算范围之内编制完整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预算(包括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和设备采购及独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