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2001年200亿斤国家储备粮库项目的国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其中财政直拨试点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方式依照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管理办法所称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国家储备粮库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 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根据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对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必须统一在建设银行开设基建资金专用账户(151基建专户)。2000年200亿斤粮库项目的省(区、市)建库办和项目单位所用的151专户,可继续使用,与新建项目分账管理,实行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同时还应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防止由于建设单位闲置资金过多而降低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粮库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拨付、合理使用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运行,做好粮库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结算、决算及监督和考核工作,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粮食局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汇总审核各省(区、市)基本建设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全国基建投资计划,上报国家计委审批。根据国家计委的投资计划和财政部的资金预算,向省(区、市)建库办下达资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