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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2001修正)[失效]

  (十二)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车辆技术管理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上作记录,并处以500元的罚款。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做车辆二级维护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未建立车辆检测技术档案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按每车次处以1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四条 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货物运单的,予以警告;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收缴其非法票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领取、缴销票证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维修经营者擅自提高车辆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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