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宴会工作。要制定宣传计划,把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手段,利用各种机会,向参保单位领导和职工宣传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讲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参保和缴费意识,增强履行缴费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五)搞好协调配合。由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负责清欠的地区,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作好协调工作,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工作衔接,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清欠任务。
二、全面落实清欠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根据当地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制定具体的清欠计划,层层分解,把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将清欠实绩与年终考评挂钩。
(一)严格清欠程序。按照
《征缴条例》和我部《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对在
《征缴条例》实施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向欠费单位分别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欠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照单位欠费本金,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单独列帐。对
《征缴条例》出台前的单位欠费如何收取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二)认真处理破产企业的欠费问题。破产企业的欠费问题要严格按照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要求执行,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在其清算期间,不再计算和加收破产前欠费的滞纳金。
(三)下大力抓好欠费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库建设。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清欠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地市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欠缴社会保险费信息库,有条件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要积极建立数据库,实现对欠费单位的动态监控,做到情况清、数据准,监控及时有效。
(四)规范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顺利。欠费单位首先要确保及时足额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时,要一次补清,如一次补清有困难,则应先补缴
《征缴条例》出台以前的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