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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宴会工作。要制定宣传计划,把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手段,利用各种机会,向参保单位领导和职工宣传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讲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参保和缴费意识,增强履行缴费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五)搞好协调配合。由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负责清欠的地区,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作好协调工作,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工作衔接,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清欠任务。
  二、全面落实清欠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根据当地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制定具体的清欠计划,层层分解,把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将清欠实绩与年终考评挂钩。
  (一)严格清欠程序。按照《征缴条例》和我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对在《征缴条例》实施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向欠费单位分别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欠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照单位欠费本金,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单独列帐。对《征缴条例》出台前的单位欠费如何收取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二)认真处理破产企业的欠费问题。破产企业的欠费问题要严格按照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要求执行,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在其清算期间,不再计算和加收破产前欠费的滞纳金。
  (三)下大力抓好欠费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库建设。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清欠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地市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欠缴社会保险费信息库,有条件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要积极建立数据库,实现对欠费单位的动态监控,做到情况清、数据准,监控及时有效。
  (四)规范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顺利。欠费单位首先要确保及时足额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时,要一次补清,如一次补清有困难,则应先补缴《征缴条例》出台以前的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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