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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换领新的《资格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原证;
  (二)外经贸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或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变更名称的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应及时申(换)领。获资格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申领手续或《资格证书》期满后3个月未办理更换手续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经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领(换)证。

第四章 《资格证书》的年审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对《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资格证书》的年审时间为每年的1月15日至2月15日,由外经贸部授权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范围内的《资格证书》年审的具体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五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年审工作中,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单位不予通过年审:
  (一)因违反《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受到暂停或吊销外派劳务培训资格的;
  (二)未按《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领或换领《资格证书》的;
  (三)擅自伪造、涂改、转借、出租、转让《资格证书》及其他改变资格证书用途的;
  (四)违反《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未通过年审的单位,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培训中心的《资格证书》进行审核后,对年审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书》年审记录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年审结束后,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的年审工作报告在当年3月1日前报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对《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年审中出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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