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审计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对本机关各部门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四)定期对本机关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应由同级档案馆保管的审计档案;
(五)监督和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
(六)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七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
第八条 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九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案,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应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 审计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