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3号)
《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长 李金华
二00一年八月一日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互联网;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五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