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可负责组织本专业各类工程的质量监督。
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工程范围详见本规定所附的《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工程范围》。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职责:
(一)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和监督计划;
(二)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三)检查监督工作方案所确定的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五)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在其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报告上签名,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章 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格认定机关每三年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检一次。复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复检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资格认定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复检表》及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资料。
(二)资格认定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复检人提供的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复检。
第二十二条 复检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质量监督工程师能完成工程质量监督任务,未发生责任过失,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为合格。
(二)质量监督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且质量监督工程师在事故发生前未就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整改通知的;